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黃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玖佰肆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自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捌萬壹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
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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