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6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22638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中簡字第3609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0月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以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查知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