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422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被告已於訴訟繫屬前之民國97年11月13
日遷移至桃園縣○○鄉○○村○○街○號,業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無訛,此有卷附之查詢結果表1紙可稽。是依上開管
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據被告遷
移前之住所地即台中縣太平市○○路377之6號10樓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