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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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5號再審原告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莊呂壁 如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余永泰吳淑珊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準此,因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980元,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二審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瓊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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