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9295號債權人 潘秋香 即力新實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力新實業社之營利事業相關資料。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欲請求金額之明細及計算式。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