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國清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受扶養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甲○○之扶養費用?
(二)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未成年子女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甲○○是否領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稱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大眾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不成,惟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上之最大債權銀行為板信銀行,且上開清冊亦無對聲請人聲請強制扣薪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就聲請人之債權人對象及金額有何更易及變動之處,具體詳細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