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591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毒聲字第1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為警於同一時地搜索被告扣
得物品,經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吸食器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塑膠藥鏟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顯見該等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藥鏟1支,其上均留存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警於上開時地搜索被告扣得物
品,其中1個經警方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殘渣袋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檢驗結果照片、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等件在卷可參,可認上開扣案之殘渣袋5個均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2藥鏟1支3殘渣袋5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