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債權人雲林縣東勢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債務人 許志良
吳震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99,99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息1.165%),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