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3號

聲請人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受安置人A(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D(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8月21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接獲通報,通報當日係生母B發現兒童A眼睛有不適乃將其帶至萬丹眼科就診,經醫護人員發現A精神狀態不佳,不斷表達飢餓,並發現A右眼傷勢嚴重有進一步診治需求,故請B帶A至高雄長庚就診,經醫師檢查除眼睛傷勢嚴重有立即手術必要,全身亦散佈多處新舊傷勢、兩手有骨折舊傷,評估A有疑似遭受不當對待情事,醫院遂將A收住治療並為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聲請人於110年8月19日晚間19時00分啟動緊急安置,並經本院110年度護字第216號裁定繼續安置,110年度護字第278號、111年度護字第15號、第112號、第195號、第265號及112年度護字第22號、第116號、第200號、第277號、113年度護字第18號、第94號、第176號、第249號、114年度護字第6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4年5月21日止。A因受暴後有多處傷勢,仍需持續接受相關醫療診治及身心評估,目前已針對手臂彎折部分進行手術,現術後恢復狀況良好;本案安置期間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號裁定終止A及養父C的收養關係,生父D與生母B則調解成立,約定A由D單獨監護,並變更姓氏為父姓,B並應每月給付扶養費,惟A於返家團聚期間,因行為議題遭D及祖父責打,致A一開始因而抗拒返家團聚,聲請人仍持續安排外出團聚、返家團聚,現A與家人互動良好,已無先前排斥現象;D與案繼母現已搬回屏東從事市場攤商工作,惟D與案繼母剛轉換工作,且案繼母近期須處理身體狀況,A目前雖由D單獨監護,D與祖父亦有照顧意願,然其照顧量能及教養知能仍需協助強化與提升,D與案繼母之生活及就業穩定性皆有待提升,A亦仍須受穩定照顧及持續接受相關醫療與輔導協助,評估A暫不適合返家,為維護A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號裁定、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處遇評估報告、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爰審酌兒童A年幼,自我照護能力不足,生父D與兒童A之祖父仍尚須提升並強化照顧量能及教養知能,且仍須觀察生父D之生活及工作穩定性,為確保A之安全,並提供其完善身心照護及醫療協助,即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身分資料對照表

114年度護字第93號

A 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6年11月28日

       住屏東縣○○鄉○○街00號

       (現安置中)

B  陳炯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0年7月24日

       住屏東縣○○鄉○○街0巷00號 

C 丘家銘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1年9月27日

       住屏東縣○○鄉○○街0巷00號

       ○○○○○○○執行中)

D 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2年5月14日

       住屏東縣○○鄉○○街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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