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一0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九四二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緩刑三年確定;受刑人因於緩刑期內更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彰簡字第一0三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嗣本案經本院以九十五年撤緩字第二十四號撤銷緩刑宣告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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