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佳仕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芬 相對人 張育瑋 律師即 劉怡君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劉怡君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劉怡君分別向原債權人 林素秋 於㈠民國(下同)108年4月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8年6月30日;㈡110年1月13日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4月12日;㈢110年3月9日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6月8日;㈣110年3月18日借款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6月1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嗣原債權人林素秋於111年3月10日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已依法為變更登記。詎債務人劉怡君屆至清償期仍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等未清償,又債務人劉怡君業已於110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97號裁定,選任張育瑋律師擔任劉怡君之遺產管理人確定,為此列張育瑋律師即劉怡君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債權讓與契約書、通知書、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市下路頭975,438.0010000分之16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1336嘉義市○○路000號2樓2嘉義市○路○段00地號20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80.5680.56陽台9.11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下路頭段11983建號,15,059.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