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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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恩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恩栩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恩栩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殺人未遂犯行,復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所涉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且本案被告所涉為親屬間殺人未遂罪嫌,衡酌被告所犯對於社會之危害性及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執行羈押,復分別於113年1月5日、113年3月5日、113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羈押期間至113年7月4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本案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於113年6月28日宣示判決,然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考量依本案鑑定報告書記載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未接受精神科專業治療,現實感缺損和功能退化越趨明顯,再犯率不低和危險行為之風險仍存等情,確保後續如提起上訴後之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及避免被告對其個人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料危害,經與被告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7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智輝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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