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債務人林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新台幣貳仟參佰陸拾貳元,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六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