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 李正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睿亭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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