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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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81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邱詩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金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務明細。
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
三、借款新台幣240萬元依貸款契約書第八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四、請確認違約金期間是否有誤?(借款新台幣2,400,000元依貸款契約第六條、借款新台幣319,536元依借款契約第八條所載,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債務人洪金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