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竹小字第9號原告曾 姜秀宜 被告 古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7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810元及精神慰撫金共20,000元,觀其傷勢為左胸部、左肩部多處擦傷併疼痛、右肘、前臂多處擦傷、右足趾挫傷及右第五近腳趾骨骨折等傷勢,並審酌本件傷害事件之起因與過程及原告所受傷勢,認原告請求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用,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林一心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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