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29號

原告 林稚皓 年籍詳卷

被告 謝子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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