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029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崔立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或提出完整之本票裁定影本,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