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亞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捷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審金重訴緝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周明鴻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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