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8號
抗告人A01
抗告人與相對人B01間輔助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
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第一法庭法官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致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8號
抗告人A01
抗告人與相對人B01間輔助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
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第一法庭法官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