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8號

抗告人A01

抗告人與相對人B01間輔助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

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第一法庭法官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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