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亦成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亦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亦成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花蓮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1月又15日確定,又因槍砲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603號維持原審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於民國100年2月15日送監並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瓊慧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