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黃思蓉 即 黃思潔 上列抗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