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