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銘(原名張政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政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查附表編號5至編號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編號4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6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日晚│104年2月4日上│104年2月17日上│││間9時30分許│午6時許│午7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偵字第757號│偵字第92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實││1025號、第1531號│1025號、第1531號│1025號、第1531號││審││、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284號│第284號│第284號││├──┼────────┼────────┼────────┤││判決│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決││1025號、第1531號│1025號、第1531號│1025號、第1531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284號│第284號│第284號││├──┼────────┼────────┼────────┤││判決│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編號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05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6日上│104年2月4日上│104年5月2日晚│││午7時許│午6時許│間9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699號│偵字第757號│偵字第203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實││1025號、第1531號│1025號、第1531號│1025號、第1531號││審││、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284號│第284號│第284號││├──┼────────┼────────┼────────┤││判決│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決││1025號、第1531號│1025號、第1531號│1025號、第1531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284號│第284號│第284號││├──┼────────┼────────┼────────┤││判決│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編號4經│編號5至編號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3月│││刑11月(臺灣桃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地方法院檢察署│字第5060號)│││105年度執字第││││5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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