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號聲請人民橋大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育盛 相對人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九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曾提存新臺幣236158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9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794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