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坤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坤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3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847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為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847號)各1份等文件,認聲請人所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桂大永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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