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587號債權人 王朝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明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終止借貸契約、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終止借貸契約、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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