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寶島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榮興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宜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寶島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榮興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