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AREYJAMESALEXANDER(中文名:金凱瑞)選任辯護人 呂緯武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5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00000000無罪。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經合法告訴之說明):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而毋庸指明犯人,苟已指明犯罪事實訴請究辦,縱令犯人全未指明或誤指他人,其犯罪事實既經告訴,對於被獲人犯,其告訴仍屬有效,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亦在所不問(司法院院字第1691號解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222號、74年台上字第1281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案發時間為民國108年1月4日上午,告訴人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108年1月9日即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報案,並指訴稱其於同年1月3日晚間至翌日(1月4日)上午,在其先前工作、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河城酒館內,因酒醉而遭侵犯,對另案被告CHRISTOPHERCOREYJOHN(中文名: 柯嘉祥 ,下稱Corey)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有員警於108年1月9日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告訴人之警詢筆錄存卷可憑(見調閱108年度他字第727號卷第7甲21頁)。嗣經警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向本院核發搜索票(108年度聲搜字第70號)後,於108年1月10日前往上址酒館依法執行搜索,並扣押該酒館之監視器影像,發現本案案發時,除告訴人所指訴之Corey外,尚有另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嗣經檢警偵查後,確認該人即為被告乙00000000),而告訴人於同年1月17日警詢時,即指訴稱當天Corey與該名不詳犯嫌,共同控制其身體與行動,其因酒醉無力,而違反其意願為強制性交等情,亦有員警職務報告、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告訴人警詢筆錄存卷可憑(見調閱108年度偵字第9451號卷第19甲22、50、81甲83、89甲93頁)。況告訴人嗣於108年5月24日復另遞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指訴被告與Corey涉嫌共同對其做出非合意之猥褻行為,並陳報被告姓名可能為JamesCarey、國籍為澳洲籍及被告確切年籍等資料,而足資特定為被告,並明確表示欲對此澳洲籍嫌疑人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等情,亦有告訴人之刑事陳報狀存卷可稽(見調閱108年度偵字第9451號卷第179甲181頁、108年度偵字第2533號卷第253甲255頁),足認告訴人至遲於108年5月24日前,即已合法對被告提出告訴甚明。
三、辯護人雖認告訴人係遲至108年7月18日始對本案提出告訴,主張告訴人之告訴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應為不受理判決云云。惟告訴人至遲已於108年5月24日即向臺中地檢署提出前述刑事陳報狀,而為合法之告訴,已如前述,僅係嗣後又於同年7月18日,親自到該署再次申告被告涉嫌於同日對其妨害性自主之犯罪事實,並經該署另行分案後,由檢察官簽請合併偵查等情,有該署申告單、申告補充狀、詢問筆錄及檢察官簽呈可憑(見108年度他字第6631號卷第3甲13頁)。
是以,辯護人徒以告訴人於108年7月18日到臺中地檢署再次申告之時間,主張告訴人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而不合法云云,顯係就全案偵查過程有所誤解,並置檢察官起訴書之說明於不顧,委無可採。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告訴人友人之友人,彼此互不熟識。被告於108年1月4日上午8時26分30秒許,在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河城酒館」之1樓吧台內,趁告訴人未注意之際,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以手觸摸告訴人之臀部,然告訴人推開其手部,被告始停止動作,告訴人並於同日上午8時26分33秒許走出吧台。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性騷擾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上址酒館監視器錄影光碟、檢察官勘驗結果(載於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8668、29679號不起訴處分書)、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被告事後以通訊軟體傳送給告訴人之訊息翻拍照片等證據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觸摸告訴人之臀部,惟堅詞否認有何性騷擾之犯行,辯稱:當天是告訴人與其男友還有其他朋友有打鬥情形,我在場試著勸架,後來告訴人親吻我,並向我道謝,還跟我飲酒及其他身體上的接觸,我們雙方是合意的,我沒有對告訴人性騷擾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依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告訴人當天確與被告有多次身體撫摸和接觸,且過程發生在夜店內,參酌被告與告訴人當晚曾發生諸多激烈親熱舉動,告訴人亦與他人有身體親密接觸,以被告與告訴人當時所處之夜店環境與2人互動觀察,被告主觀上顯然不可能係出於性騷擾之意圖,不應將被告觸摸告訴人之行為割裂觀察,而應考慮當天所在地、被告與告訴人之互動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108年1月4日上午8時26分30秒許,在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河城酒館」之1樓吧台內,以手觸摸告訴人臀部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該址酒館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檢察官勘驗結果(即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8668、29679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依被告與告訴人之全部互動過程,被告上開觸摸告訴人臀部之行為,難認係性騷擾之行為,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性騷擾之不法意圖:
1.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又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亦有明文。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性騷擾之不法意圖,且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情況下,客觀上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
2.經查:①經本院勘驗上址酒吧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影像,對照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8668、29679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之勘驗結果,綜合被告及告訴人出現於各該監視器影像內容,並按影像時序排列後,結果略以(見本院卷第90甲91、121甲125頁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8668、29679號不起訴處分書,又該不起訴處分書係按各該監視器編號勘驗,惟因被告及告訴人曾移動至上址酒館不同樓層、位置,爰就勘驗結果按影像時序排列):
┌───────┬──────────────────────────┐│光碟顯示之時間│勘驗影像內容│├───────┼──────────────────────────┤││(酒館1樓之監視器影像)│├───────┼──────────────────────────┤│06:31:56│告訴人男友於1樓吧台前將告訴人推倒在地後,走出店內,│││被告自後追出,Corey下樓關心倒臥在地之告訴人,被告將│││告訴人男友找回1樓店內。│├───────┼──────────────────────────┤│06:32:33│Corey毆打告訴人男友,並將之推倒在地,Corey以拳頭毆打│││告訴人男友遭被告阻止。│├───────┼──────────────────────────┤│06:32:48│告訴人自行起身走至告訴人男友旁邊關心倒在地上之告訴人│││男友,Corey遭被告拉離開告訴人男友,Corey仍想繼續毆打│││告訴人男友遭被告阻擋,Corey掙脫被告後以腳踢向告訴人│││男友,再毆打告訴人男友一拳,告訴人見狀將告訴人男友自│││地上拉起並推開告訴人男友,阻擋在告訴人男友與Corey2人│││之間,告訴人男友欲對Corey還擊遭告訴人拉住,被告阻擋│││,Corey與告訴人男友雙方欲互毆,被告阻擋告訴人男友,│││告訴人阻擋Corey。│├───────┼──────────────────────────┤│06;35:51│告訴人男友開門走出店內,告訴人隨後跟著走出店內。│├───────┼──────────────────────────┤│06:36:21│告訴人及告訴人男友2人再開門走入店內,告訴人與告訴人│││男友講話,告訴人男友再與Corey講話,被告見2人將起衝突│││狀似勸架,告訴人與告訴人男友爭吵,告訴人走至Corey前│││拉扯Corey之上衣。│├───────┼──────────────────────────┤│06;39:22│告訴人毆打Coreyl耳光。│├───────┼──────────────────────────┤│06:39:41│告訴人男友與被告開門走出店內。│├───────┼──────────────────────────┤│06:39:55│告訴人男友與被告又走回店內後,告訴人與告訴人男友持續│││爭吵。│├───────┼──────────────────────────┤│06:40:55│告訴人、Corey、被告均出現在1樓吧台,告訴人坐在吧台與│││告訴人男友發生爭吵。│├───────┼──────────────────────────┤│06:53:05│告訴人男友開門走出店內。│├───────┼──────────────────────────┤│06:53:58│告訴人亦走出店內。│├───────┼──────────────────────────┤│07:03:13│告訴人又走入店內。│├───────┼──────────────────────────┤│07:03:34│告訴人又走出店內。│├───────┼──────────────────────────┤│07:04;45│告訴人走入店內,告訴人男友隨後跟著進入店內跟告訴人講│││話後,07:05:26走出店內離開。│├───────┼──────────────────────────┤│07:05:46│告訴人跟著走出店內。│├───────┼──────────────────────────┤│07:06:41│告訴人、告訴人男友走入店內。│├───────┼──────────────────────────┤│07:06:21│告訴人男友走出店內。│├───────┼──────────────────────────┤│07:08:02│告訴人走出店內。│├───────┼──────────────────────────┤│07:12:21│告訴人走入店內。│├───────┼──────────────────────────┤│07:13:54│告訴人走出店外與告訴人男友在騎樓講話。│├───────┼──────────────────────────┤│07:14:03│告訴人又走入店內,告訴人男友、Corey與被告亦跟著進入│││,告訴人男友與告訴人爭吵。│├───────┼──────────────────────────┤│07:15:52│告訴人男友打該大門,並將右手向外揮,狀似要告訴人離開│││店內,告訴人不為所動,2人繼續爭吵。│├───────┼──────────────────────────┤│07:17:16│告訴人、告訴人男友、Corey、被告(按晝面由左至右依序│││位置)均在1樓吧台前,除告訴人男友外其餘均坐在椅子上│││,告訴人並與告訴人男友吵架。│├───────┼──────────────────────────┤│07:17:58│告訴人走到被告右邊即吧台入口處,點菸抽吸,面對告訴人│││男友,繼續與告訴人男友爭吵。│├───────┼──────────────────────────┤│07:22:54│告訴人將其包包放在地上(吧台右側地面),進入吧台內,│││繼續與告訴人男友爭吵(告訴人男友在吧台外)。│├───────┼──────────────────────────┤│07:23:00│告訴人走入吧台,一手持酒瓶及一手持菸抽吸,站在吧台內│││與坐在吧台外之告訴人男友爭吵。│├───────┼──────────────────────────┤│07:23:33│告訴人男友不理會告訴人,開門走出店內。│├───────┼──────────────────────────┤│07:23:51│告訴人走出吧台,並朝大門走去。│├───────┼──────────────────────────┤│07:24:01│告訴人開門走出店內。│├───────┼──────────────────────────┤│07:24:29│告訴人開門走入店內並走入吧台內喝酒、對著Corey、被告│││說話。│├───────┼──────────────────────────┤│07:25:19│告訴人男友開門走入店內後,在吧台前椅子坐下(吧台左邊│││),Corey與被告坐在吧台右邊聊天,告訴人在吧台內對著│││告訴人男友一邊爭吵、一邊喝酒。│├───────┼──────────────────────────┤│07:29:55│告訴人將吧台上之杯子朝告訴人男友推去掉落地面。│├───────┼──────────────────────────┤│07:30:45│告訴人再將吧台上杯子朝告訴人男友推去掉落地面,告訴人│││轉頭對著Corey、被告方向講話,告訴人男友趴在吧台上。│├───────┼──────────────────────────┤│07;32:03│告訴人男友以手抓頭(並非睡著)。│├───────┼──────────────────────────┤│07;32:36│告訴人走出吧台外在被告旁邊,繼續與被告講話。│├───────┼──────────────────────────┤│07:33:22│告訴人走入吧台內繼續與被告講話。│├───────┼──────────────────────────┤│07:37:51│Corey離開吧台至1樓某處(晝面無法看出至何處)。│├───────┼──────────────────────────┤│07:38:24│告訴人亦走出吧台並上樓。│├───────┼──────────────────────────┤│07:38:54│被告亦上樓,吧台前剩告訴人男友1人。│├───────┼──────────────────────────┤││(酒館2樓之監視器影像)│├───────┼──────────────────────────┤│07:39:05│被告手持酒瓶上樓,轉身向樓梯處說話並飲酒。│├───────┼──────────────────────────┤│07:39:09│被告上樓。Corey亦上樓。│├───────┼──────────────────────────┤│07:39:20│告訴人跟在Corey後方上樓。│├───────┼──────────────────────────┤│07:39:37│告訴人跟在Corey後方進入吧台,被告坐在吧台外,告訴人│││與Corey在吧台內交談,不時有肢體接觸,被告則站在吧台│││入口處觀看告訴人與Corey交談及肢體接觸。│├───────┼──────────────────────────┤│07:40:53│被告進入吧台內,站在告訴人的身後,自告訴人的後方碰觸││(檢察官不起訴│告訴人,同時,Corey面對告訴人親吻、碰觸告訴人。Corey││處分書內容,係│自告訴人後方要脫下告訴人之內褲,惟告訴人走離Corey,││將07:39:25至│其後,Corey先進入2樓廁所,告訴人緊跟著亦進入,留被告││07:42:28合併│在廁所外。││概述)││├───────┼──────────────────────────┤│07:42:28│告訴人打開廁所門並下樓。│├───────┼──────────────────────────┤│07:42;52│Corey打開廁所門走出。│├───────┼──────────────────────────┤│07:43:13│告訴人再上樓並於樓梯間與被告摟抱。│├───────┼──────────────────────────┤│07:43:41│Corey與告訴人、被告身體緊靠。│├───────┼──────────────────────────┤│07:43:56│告訴人自行走入吧台內,Corey與被告隨後跟著進入,3人在│││吧台內,告訴人一邊喝酒,一邊推碰Corey、被告2人之身體│││,Corey將告訴人裙子往上拉以手撫摸告訴人臀部、陰部,│││告訴人未反抗。│├───────┼──────────────────────────┤│07:45:59│告訴人推開Corey之手部,Corey停止撫摸動作。│├───────┼──────────────────────────┤│07;46:41│Corey拉告訴人之手撫摸Corey之生殖器位置。│├───────┼──────────────────────────┤│07:47:13│被告自褲子拉鍊處露出生殖器(告訴人並未碰觸)。│├───────┼──────────────────────────┤│07:47:20│告訴人拉扯Corey之上衣,並與Corey說話。│├───────┼──────────────────────────┤│07:48:08│告訴人、Corey與被告3人身體緊靠,被告撫摸告訴人之胸部│││,告訴人未理會被告及反抗被告,反拉住Corey上衣。│├───────┼──────────────────────────┤│07:48:17│告訴人站在被告與Corey2人中間,被告站在告訴人後方,│││Corey站在告訴人前方,告訴人面向Corey位置,被告站在告│││訴人後方,與告訴人身體緊靠,並將臉靠向告訴人右側臉頰│││與頸部,雙手抓住告訴人雙手上臂、告訴人雙手則持續拉扯│││Corey胸前上衣。│├───────┼──────────────────────────┤│07:48:34│被告身體緊靠告訴人,自告訴人的後方撫摸告訴人臀部,將│││告訴人穿著的連身短裙撩起,並先後將手伸入告訴人內褲內│││撫摸告訴人臀部與陰部,告訴人未予理會,隨後Corey抱住│││告訴人之頭部並親吻告訴人。│├───────┼──────────────────────────┤│07:49:07│被告自告訴人身後伸手自告訴人之腋下環抱告訴人的前胸,│││Corey則一再親吻告訴人,告訴人同時扭動上身。│├───────┼──────────────────────────┤│07:49:19│告訴人面對Corey並在Corey前方彎下腰,往下低頭至Corey│││生殖器高度,Corey則拉起衣服並解開褲頭,脫下外褲與內│││褲,告訴人臀部順勢向後,被告仍然站在告訴人後方,雙手│││撫摸告訴人臀部,告訴人彎著腰往前走一步,Corey、被告│││亦同時移動。│├───────┼──────────────────────────┤│07:49:30│Corey移動至告訴人後方,此時告訴人已退去內褲露出臀部│││,而Corey在告訴人後方狀似要將生殖器插入告訴人之陰道│││或肛門(監視器的角度無法看出有無插入及插入位置),並│││不斷調整角度。│├───────┼──────────────────────────┤│07:49:35│被告趨前至告訴人左側後,告訴人抬起上身,Corey亦直起│││身,被告移至告訴人面前,亦拉下褲子,並雙手抓告訴人,│││同時,Corey自後方親吻告訴人並低下身撫摸告訴人,被告│││之後亦低頭親吻告訴人。│├───────┼──────────────────────────┤│07:50:03│告訴人起身走至吧台出口,Corey、被告2人低頭拉起褲子,│││同時,告訴人對著被告與Corey說話。│├───────┼──────────────────────────┤│07:50:06│告訴人走離Corey及被告2人並往吧台外方向走去。│├───────┼──────────────────────────┤│07:50:25│告訴人越過被告伸出右手趨前拉扯Corey胸口上衣,Corey│││趨前一步,同時穿好褲子,告訴人持續拉扯Corey之上衣,│││被告站在告訴人身後,告訴人持續對2人說話,Corey則將手│││伸到自己後方抓自己腰臀部位。│├───────┼──────────────────────────┤│07:50:49│告訴人離開吧台,Corey緊跟在後,並以右手環抱告訴人之││(檢察官不起訴│後腰,被告跟在2人身後(監視器角度無法看出係進入廁所││處分書內容,係│或下樓)。││將07:50:08至│││07:51:26合併│││概述)││├───────┼──────────────────────────┤││(酒館1樓部分之監視器影像)│├───────┼──────────────────────────┤│07:51:19│Corey下樓,告訴人亦隨之下樓。│├───────┼──────────────────────────┤│07:51:38│被告下樓,被告、Corey、告訴人3人在吧台的入口處講話,│││Corey與告訴人身體緊靠。│├───────┼──────────────────────────┤│07:53:28│Corey離開吧台至1樓某處(晝面無法看出至何處)。│├───────┼──────────────────────────┤│07:53:38│告訴人男友仍趴坐在吧台上以手摸頭。│├───────┼──────────────────────────┤│07:54:09│Corey走回吧台入口處,Corey、告訴人、被告在吧台入口處│││繼續喝酒。│├───────┼──────────────────────────┤│07;54:50│Corey在吧台內,告訴人進入背向Corey,靠在Corey身上,│││Corey將告訴人裙子往上拉,告訴人自行以左手撥弄頭髮。│├───────┼──────────────────────────┤│07:55:17│告訴人走離Corey身體。│├───────┼──────────────────────────┤│07:55:24│告訴人走出吧台右側,彎腰並蹲下欲從其包包取物露出臀部│││(告訴人穿著丁字內褲),被告在告訴人右邊。│├───────┼──────────────────────────┤│07:55:32│Corey走出吧台至告訴人背後(告訴人彎腰中)掀開告訴人│││之裙子,將生殖器部位靠近告訴人臀部,以生殖器位置(穿│││著褲子)撞擊告訴人之臀部,被告以手觸摸告訴人之臀部或│││陰部(晝面無法看出何部位)。│├───────┼──────────────────────────┤│07:55:45│Corey、被告2人繼續觸摸告訴人之身體(監視器無法看出何│││部位)。│├───────┼──────────────────────────┤│07:55:50│Corey將告訴人身體抱起,告訴人雙手放在吧台上,告訴人│││馬上又彎下腰欲取物,Corey與被告仍觸摸告訴人之身體(│││晝面無法看出何部位),斯時,告訴人男友仍在吧台左側趴│││坐中。│├───────┼──────────────────────────┤│07:56:40│告訴人自行坐在吧台外椅子上,雙手撥弄頭髮。│├───────┼──────────────────────────┤│07:57:26│告訴人又蹲下拿取東西隨即站起坐上椅子。│├───────┼──────────────────────────┤│07:56:06│告訴人起身,Corey將告訴人騰空抱起,告訴人男友將頭自│││吧台抬起(仍坐在椅子上),Corey馬上將告訴人放至地面│││站立。│├───────┼──────────────────────────┤│07:56:13│告訴人走至包包處再彎腰取物,Corey往後退開位置再走入│││吧台。│├───────┼──────────────────────────┤│07:56:34│告訴人起身自行坐在吧台前椅子上(吧台右側),再轉頭與│││告訴人男友說話,並再拿酒杯飲酒。│├───────┼──────────────────────────┤│07:57:23│告訴人從椅子下來蹲下欲取物。│├───────┼──────────────────────────┤│07:57:39│告訴人又起身坐上椅子並轉頭與告訴人男友說話。│├───────┼──────────────────────────┤│07:58:32│告訴人男友坐在吧台左側端,告訴人坐在吧台右側端,被告│││站在告訴人右側身旁,靠在吧台入口處上,Corey則站在吧│││台內面對告訴人,告訴人男友起身離開吧台開門走出至店外│││,被告亦起身站立,Corey從吧台內走出,被告及Corey均走│││至告訴人右側身旁跟告訴人說話。│├───────┼──────────────────────────┤│07:58:34│告訴人男友起身離開吧台開門走出店外。│├───────┼──────────────────────────┤│07:59:02│告訴人起身站立與Corey、被告在吧台右側說話。│├───────┼──────────────────────────┤│07:59:17│被告站在告訴人的右側、伸出左手撫摸告訴人頭髮,同時,│││告訴人持續在說話。│├───────┼──────────────────────────┤│07:59:20│告訴人轉身朝門口走幾步,隨即又走回原處對Corey說話,│││被告則伸出左手撫摸告訴人頭髮,由上而下順著髮尾自肩頭│││摸至手肘,告訴人繞過被告至Corey面前對著Corey說話。│├───────┼──────────────────────────┤│07:59:21│告訴人朝大門方向走去,走了2步,又轉身返回吧台右側與│││Corey講話。│├───────┼──────────────────────────┤│07:59:28│告訴人靠在吧台上對著Corey說話,被告則移動至告訴人身│││後並略微彎著身趴在告訴人身上,並將臉部湊近告訴人臉頰│││,告訴人持續與Corey說話,被告隨後拉起告訴人之短裙並│││撫摸其臀部。│├───────┼──────────────────────────┤│07:59:42│被告在告訴人背後彎著腰、雙手在告訴人的臀部下方欲脫下││(檢察官不起訴│告訴人內褲,告訴人一邊與Corey持續交談,一邊伸手將其││處分書內容,係│內褲拉上並整理裙子,被告馬上停手未再拉告訴人的內褲或││將07:59:33至│裙子,並且站到告訴人身旁。││07:59:47合併│││概述)││├───────┼──────────────────────────┤│07:59:47│告訴人男友打開大門進入店內,朝告訴人方向走去,告訴人│││同時轉身走向其男友,畫面因柱子擋住無法看出告訴人與其│││男友有無肢體接觸,告訴人即朝大門方向走去,告訴人男友│││則往店內走並上樓,告訴人並未開門走出去即轉身又走回原│││本位於吧台右側端座位、被告站立的位置旁邊坐下,被告、│││Corey持續站在告訴人旁邊,並與告訴人交談。│├───────┼──────────────────────────┤│08:00:12│告訴人男友上樓。│├───────┼──────────────────────────┤│08:00:48│告訴人從椅子下來彎腰欲取物。│├───────┼──────────────────────────┤│08:01:08│被告走向告訴人右側,告訴人拉住Corey上衣,靠近自己。│├───────┼──────────────────────────┤│08:01:18│告訴人抓拉Corey之上衣靠近自己,告訴人與Corey發生拉扯│││,2人先走離吧台。│├───────┼──────────────────────────┤│08:01:26│告訴人男友下樓,Corey往後退開,告訴人朝Corey胸口推了│││一把,告訴人男友自Corey身旁朝大門方向走去,告訴人跟│││在告訴人男友身後走,2人走至大門處,告訴人抓住告訴人│││男友之身體說話。│├───────┼──────────────────────────┤│08:02:02│告訴人男友不理會告訴人,打開大門走出店內。│├───────┼──────────────────────────┤│08:02:19│告訴人走回吧台前椅子上坐下。│├───────┼──────────────────────────┤│08:02:30│Corey走至告訴人前與告訴人親吻,被告在告訴人左側坐下│││(晝面上告訴人與被告2人動作遭柱子擋住無法看到)。│├───────┼──────────────────────────┤│08:02:35│告訴人與Corey接吻。│├───────┼──────────────────────────┤│08:02:54│被告起身走到吧台右側。│├───────┼──────────────────────────┤│08:02:56│告訴人離開吧台。│├───────┼──────────────────────────┤│08:02:57│告訴人起身開門走出店外。│├───────┼──────────────────────────┤│08:05:07│告訴人與告訴人男友2人走入店內,並在吧台左側講話,接│││著告訴人男友坐在吧台左側椅子上。│├───────┼──────────────────────────┤│08:05;56│告訴人走入吧台內,告訴人男友面對告訴人爭吵,迄至08:│││10:15告訴人自吧台內走出,仍繼續與告訴人男友爭吵。│├───────┼──────────────────────────┤│08:05:58│告訴人走入吧台內,身體搖晃,步伐不穩,在吧台內走動並│││繼續飲酒。│├───────┼──────────────────────────┤│08:10:12│告訴人走出吧台。│├───────┼──────────────────────────┤│08:10:27│告訴人男友自椅子起身,告訴人走至門口,斯時Corey站在│││門口告訴人後方處,告訴人仍與告訴人男友繼續爭吵。│├───────┼──────────────────────────┤│08:10:36│告訴人男友開門走出店內,告訴人背靠Corey胸前繼續飲酒│││,Corey親吻告訴人。│├───────┼──────────────────────────┤│08:11:05│告訴人男友開門進入店內,告訴人與告訴人男友爭吵。│├───────┼──────────────────────────┤│08:11:15│告訴人抓住告訴人男友上衣再推開,並繼續爭吵。│├───────┼──────────────────────────┤│08:11:32│告訴人朝告訴人男友胸口推、拍,及朝告訴人男友身體踢,│││告訴人身體往後退身體靠近Corey胸前。│├───────┼──────────────────────────┤│08:12:39│告訴人朝告訴人男友胸前打一下,接著朝告訴人男友臉部打│││一耳光,接著欲推告訴人男友出門,惟告訴人男友未遭告訴│││人推出,告訴人繼續以雙手朝告訴人男友推開5次,被告在│││告訴人與告訴人男友中間狀似在勸架。│├───────┼──────────────────────────┤│08:13:37│告訴人開門走出店外,被告與告訴人男友講話。│├───────┼──────────────────────────┤│08:13:47│告訴人進入店內對告訴人男友比中指。│├───────┼──────────────────────────┤│08:13:56│告訴人男友走出店外。│├───────┼──────────────────────────┤│08:14:09│Corey鎖門,然告訴人隨即打開門鎖走出。│├───────┼──────────────────────────┤│08:14:52│告訴人走入店內走入吧台,Corey隨後亦跟著進入吧台。│├───────┼──────────────────────────┤│08:15:01│告訴人走入吧台內,Corey隨後跟著進入,Corey自後方抱住│││告訴人,Corey解開褲子皮帶,將告訴人之裙子往上拉露出│││臀部,告訴人將雙手放在吧台櫃子上,背朝Corey,Corey將│││告訴人之裙子往上拉露出臀部,Corey將身體緊靠告訴人之│││臀部(無法看出Corey之生殖器是否有插入告訴人之陰部或│││臀部)。│├───────┼──────────────────────────┤│08:16:22│告訴人雙手往後拉衣。│├───────┼──────────────────────────┤│08:16:48│Corey將告訴人之內褲往下拉低。│├───────┼──────────────────────────┤│08:16:57│告訴人男友開門走入店內,告訴人與Corey2人在吧台內停止│││動作,告訴人男友靠近吧台左側對告訴人講話,被告隨後亦│││走入店內,站在告訴人男友旁邊,告訴人與告訴人男友繼續│││說話。│├───────┼──────────────────────────┤│08:16:59│告訴人將內褲往上拉及將裙子往下拉,Corey停止動作往後│││退離開告訴人身體。│├───────┼──────────────────────────┤│08:17:21│告訴人男友在吧台前椅子上坐下後,站在椅子上對著告訴人│││爭吵,隨之轉身開門走出店外,被告亦隨之走出店外。│├───────┼──────────────────────────┤│08:17:22│Corey走出吧台,告訴人在吧台內整理內褲、裙子。│├───────┼──────────────────────────┤│08:17:52│Corey將門鎖上返回吧台內。│├───────┼──────────────────────────┤│08:18:16│Corey再走入吧台內,身體靠近告訴人臀部,並將告訴人之│││裙子掀起露出臀部,將告訴人內褲往下拉,Corey將生殖器│││部位靠近告訴人臀部(無法看到Corey生殖器)告訴人搖晃│││身體,Corey往後退並扣皮帶。│├───────┼──────────────────────────┤│08:18:27│門外有人推門欲進入(晝面看不出何人)。│├───────┼──────────────────────────┤│08:18:38│Corey與告訴人停止動作,告訴人將內褲往上拉並轉身後與││08:18:39│Corey2人走出吧台,告訴人邊走邊整理裙褲。│├───────┼──────────────────────────┤│08:18:46│Corey再走入吧台內,告訴人往門外走出。│├───────┼──────────────────────────┤│08:18:52│告訴人走至大門開鎖,Corey上樓,告訴人打開門。│├───────┼──────────────────────────┤│08:19:02│Corey走出吧台。│├───────┼──────────────────────────┤│08:19:23│告訴人男友未進入門內,在門口將告訴人推倒在地。│├───────┼──────────────────────────┤│08:19:56│告訴人男友與被告在門口未進入店內,狀似對著倒在地上之│││告訴人說話。│├───────┼──────────────────────────┤│08:20:49│告訴人男友走入店內,被告亦隨後走入店內,告訴人仍倒在│││地上。│├───────┼──────────────────────────┤│08:21:37│Corey下樓並進入吧台內。│├───────┼──────────────────────────┤│08;22:20│告訴人自行自地面起身,告訴人男友見狀開門走出店內,告│││訴人走至吧台前左側椅子坐下。│├───────┼──────────────────────────┤│08:23:33│告訴人起身走入吧台內,被告站在吧台外。│├───────┼──────────────────────────┤│08:23:46│Corey在吧台內,告訴人走入吧台。│├───────┼──────────────────────────┤│08:23:49至│告訴人自行將身體往後靠近Corey身體,手握在吧台洗手槽││08:23:51│,Corey將告訴人裙子往上拉,告訴人背部靠在Corey之胸前│││用手拍Corey身體。│├───────┼──────────────────────────┤│08:24:50│被告走入吧台,告訴人推開被告。│├───────┼──────────────────────────┤│08:25:18│告訴人男友開門走入店內。│├───────┼──────────────────────────┤│08:25:26│告訴人與Corey、被告停止動作,告訴人走出吧台,並且朝│││告訴人男友走去之方向看了一下,再走至大門處打開大門往│││外看一下,轉身再走回店內,並走入吧台內。│├───────┼──────────────────────────┤│08:25:57│Corey、被告在吧台內,告訴人走入吧台,告訴人拍打Corey│││身體、抓住Corey之上衣。│├───────┼──────────────────────────┤│08:26:30│被告以手觸摸告訴人臀部,告訴人以手推開,被告停止動作│││。(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08:26:33│告訴人走出吧台。│├───────┼──────────────────────────┤│08:26:35│告訴人走出吧台朝告訴人男友先前走去之方向走去。│├───────┼──────────────────────────┤│08:27:03│告訴人男友自1樓某處走出(晝面看不出自何出走出)。│├───────┼──────────────────────────┤│08:27:22│告訴人亦自同方向隨之走出至吧台入口處。│├───────┼──────────────────────────┤│08:27:39│告訴人男友開門走出店外。│├───────┼──────────────────────────┤│08:28:24│告訴人走至吧台前方左側。│├───────┼──────────────────────────┤│08:28:30│告訴人男友打開大門朝內,告訴人則走向在門口處之告訴人│││男友。│├───────┼──────────────────────────┤│08:28:55│告訴人男友與告訴人離開酒館(告訴人與告訴人男友即未再│││返回酒館),Corey與被告仍在店內。│└───────┴──────────────────────────┘
②依前揭勘驗結果,告訴人與其男友自案發當日上午6時許,
即在上址酒館內發生爭執,告訴人並遭其男友推倒在地,嗣Corey與告訴人男友亦發生爭執,被告與告訴人則居中勸架,後來告訴人與其男友仍持續爭吵,過程中數度在上址酒館反覆進出,而告訴人亦不斷與Corey及被告對話,直至同日上午7時39分許,告訴人男友自己1人獨留在1樓吧台(疑似飲酒後趴坐吧台昏睡),告訴人即跟隨在Corey與被告之後上樓;而告訴人、Corey及被告3人在上址酒館2樓樓梯間、廁所與吧台等處,持續有身體緊靠、摟抱等肢體親密接觸,過程中,被告撫摸告訴人之胸部,將臉靠向告訴人之右臉頰與頸部,甚至將手伸至告訴人之內褲,撫摸告訴人之臀部與陰部,告訴人均未予理會或反抗被告(參前揭勘驗結果7時48分許),並同時與Corey從事狀似性交或猥褻行為動作,至同日上午7時51分許,3人才從酒吧2樓下樓,足見告訴人、Corey及被告3人雖非彼此十分熟稔,惟3人自當日上午6時30分許與告訴人男友間之衝突狀況暫時停止後,告訴人男友獨自趴坐在1樓吧台時,一同上樓至上址酒館2樓,從事前述狀似性交或猥褻行為動作,則被告辯稱其當日在場勸架後,告訴人因而對其示好,並且不斷有身體上之接觸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③又告訴人、Corey及被告3人於當日上午7時51分許下樓後,
於告訴人男友趴坐在吧台期間,告訴人、Corey及被告3人仍持續在1樓吧台內從事狀似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並於告訴人男友抬頭、起身時,停止彼此動作,而持續聊天、說話(參前揭勘驗結果7時56分許、7時58分許)。公訴意旨雖以當日上午7時59分許,被告拉起告訴人裙子,欲將告訴人之內褲脫下,告訴人馬上拉起內褲,表達抗拒之意,惟依前揭勘驗結果,被告於07:59:28起,即略微彎著身趴在告訴人身上,並將臉部湊近告訴人臉頰,隨後拉起告訴人之短裙並撫摸其臀部,而告訴人男友於07:59:47開門走入店內前不久,告訴人始有拉起內褲之舉動,而被告亦立即停手,並且站到告訴人身旁,是告訴人之真意究竟是表達抗拒之意,抑或是因為其男友突然走入店內而暫時停止,誠非無疑。況且,待告訴人男友往店內走並上樓後,告訴人即回到位於被告旁邊之座位坐下,告訴人、Corey及被告3人仍持續交談,益足見告訴人並未因被告前述撫摸臀部與脫內褲之舉動,而對被告感到不悅、難堪或因此與被告保持距離,亦未立即向其男友求助,反而主動坐回靠近被告身旁之座位,並與被告交談,自難認告訴人係有抗拒被告之意。
④又依前揭勘驗結果,告訴人男友於08:02:02、08:10:36
一走出酒館後,告訴人即與Corey親吻,而告訴人男友回到酒館後,告訴人即與之爭吵,告訴人男友則走出酒館,嗣經幾度爭吵、來回出入上址酒館後,告訴人男友已不在酒館,告訴人於08:15:01走入吧台內,Corey亦進入吧台內,與告訴人從事狀似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告訴人男友08:16:57回到酒館,告訴人與Corey在吧台內即停止動作,告訴人並整理自己之褲裙,與其男友一番爭吵後,告訴人男友又走出酒館,08:17:21至08:18:16及08:22:20至08:25:57亦均為相類似之過程,顯見告訴人在上址酒館內刻意迴避其男友,而與其他人有較親密之舉動。
⑤再觀諸前揭勘驗結果,08:25:57被告與Corey均在吧台內
,而在此之前,告訴人先朝其男友走去之方向看了一下,又走到大門處往外看一下,轉身回到酒館即主動走入吧台內,並與Corey持續有肢體接觸,被告方於當日上午8時26分許,以手觸摸告訴人之臀部,嗣告訴人推開被告並走出吧台後,朝其男友先前走去之方向走去,並可見其男友自該酒館1樓某處走出,則綜合告訴人當日上午在該酒館內之全部舉動、與Corey及被告之互動過程,對照告訴人男友出現之時機與告訴人之反應,難認被告前述觸摸告訴人臀部之行為,係屬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而損害告訴人之人格尊嚴,或使告訴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其發生過程、背景與環境,反而比較像延續先前告訴人、Corey及被告3人之親密行為,而非告訴人所不能、不知或不及抗拒之情況。
是以,依被告與告訴人前述互動過程,被告上開觸摸告訴人臀部之行為,難認係性騷擾之行為,而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主觀上並無性騷擾之不法意圖等語,亦應堪採信。
⑥至於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證稱案發當時因喝過多
烈酒而沒有意識或沒有印象等語,而其嗣後對於被告所為之指(證)述內容,亦係憑嗣後於偵查中觀看前述監視器錄影畫面內容後所提出,自亦難憑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內容,證明被告涉有本案性騷擾之犯行。
⑦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事後以通訊軟體傳送給告訴人之訊息翻
拍照片,內容曾提及看過監視器畫面,很多朋友都有麻煩或會有危險等語,證明被告確實曾在上址酒館從事違法行為。
惟查,該對話訊息係於108年1月9日告訴人報案後,警方已開始著手調查,而被告於當天晚上傳訊息聯絡告訴人之原因,係表示「可以請你請Robby(即告訴人之男友)打電話給我嗎?」、「我聽說Corey可能被逮捕」、「我當時讓Corey停止傷害Robby」、「Robby、Benny(Corey之朋友,另一間餐廳老闆)和Corey都有大麻煩」、「你最好和Corey調停談判」、「我們全部一起談,警方想要逮捕Corey,這樣不好,在影片中Robby揍了你,他也會被驅逐出境的,我們務必要見面和友好」、「我還是覺得我們是朋友」、「我們可以解決這件事情的,我這樣做是為了Robby」等語,顯見被告傳送上開訊息時,其認知上是關於當天上午多人在上址酒館內爭吵、互毆之事,因此希望能夠協助調停,避免其等共同好友圈之人遭到驅逐出境。更何況,被告表示「很多朋友都會有麻煩」之後,除了提到自己之外,還提到Una(即Corey之女友)、Benny、Robbie、Corey及「很多外國人和台灣人但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等語,益足見被告稱很多朋友都有麻煩或會有危險等語,顯然並非特定指其本案被訴性騷擾之犯行等語甚明。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事證,被告被訴犯行難認係性騷擾之行為,且亦不足以證明被告在主觀上有對告訴人為性騷擾之不法意圖,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嘉、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