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聲請人 成秀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服務代理機構掛失通知及表明「各張」股票票號及股數,並提出其正確之附表。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聲請人 成秀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服務代理機構掛失通知及表明「各張」股票票號及股數,並提出其正確之附表。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