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82號上訴人0000-000000(詳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洪楷評鍾惠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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