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請人 朱德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5-8

1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6-0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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