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交上訴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8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嘉宏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促進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