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9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鐘鴻裕 債務人 方國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佰元,其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参佰元,其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