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世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具保人 蘇意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意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世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命被告得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蘇意文繳納現金後,已於同日當庭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乙紙在卷可稽(偵9432號卷第61頁),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應偕同被告到案,屆期亦未遵行,此有本院111年1月4日、同年3月2日之刑事報到單、筆錄、送達回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111年1月19日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170067700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1月23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110019553號函各1份附卷足憑(本院卷第141頁、第143頁、第173頁、第175頁、第189頁至第205頁、第215頁、第217頁、第219頁、第223頁、第225頁)。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磷
法官郭瓊徽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