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563號
原   告 遇港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國揚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