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聲請人展立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軍叡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附表所載票據號碼DFA0000000號支票,與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票據號碼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確認系爭票據號碼為何?並提出正確票據號碼之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人已於106年7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5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展立汽車有│上海商業儲│106年7月2日│250,000元│DFA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丹鳳││││││││分行│││││├───┼─────┼─────┼───────┼─────┼─────┼──┤│002│展立汽車有│上海商業儲│106年7月2日│200,000元│DFA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丹鳳││││││││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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