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 吳壽春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劉珠枝蔡廖珍玉廖隆基廖桂華廖勁雄 間請求給付徵收補償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惟原告僅繳納271,000元,尚應補繳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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