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61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李賴惠 (即 李安翔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安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伍仟 陸佰 肆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