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被告 范姜慧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姜慧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范姜慧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5,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