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35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水江陳清利 之繼承人、 陳慶輝 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0,104元,應徵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雅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