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號
法定代理人 潘文定
訴訟代理人 黃治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起訴狀(或準備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