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軍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柏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6年上重更三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高判字第135號,起訴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3年度雄訴字第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