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調字第122號
法定代理人 吳睦梅
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勝凱 間就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與相對人就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間有不定期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並為此聲請調解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公司目前已撤銷,應由清算人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公司目前清算人為何人等資料,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民國112年10月30日桃院增民賓112壢司調字第122號函在卷可證。從而,聲請人既未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有代表權限進行本件調解之證明文件,亦未補正聲請狀上適法法定代理人之簽章,致本院無從續行調解程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調解聲請之當事人是否適格仍有疑義,應認不能調解,爰依法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