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珮茵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吳珮茵(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如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