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 周寶珠 之繼承人乙○○
甲○○丙○○台南市○.當事人間84年度執全字第1103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准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周寶珠為保全對於債務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執行假扣押標的:重測前高雄縣○○鄉○○○段○○○○○○號重測後竹寮段400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高雄縣大樹鄉綠陽30號)迄未起訴,相對人為債權人周寶珠之繼承人,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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