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孝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孝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孝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年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邱孝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104年度聲字第10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以104年度聲字第12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02年6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
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1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