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 陳猷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家繼訴字第九十二號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