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3號原告 劉尚綸 即正群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璇 律師被告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