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源海
洪佰錦 包國忠 包國安 謝貴枝 黃幸惠 黃嘉琪 黃寶茹 黃宗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敬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燈錄 、 張仁陽 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85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潘端典